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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4條

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4條

法團的權力

第4條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在香港經營業務或設有辦事處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的按揭,亦有權購買和獲取任何性質或種類的一切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而將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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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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