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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2條

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2條

第2條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而將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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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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