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
第5條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牧師及受託人委員會2名成員在場的情況下用法團的法團印章蓋章,並須由他們簽署,而上述的簽署即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表面證據。
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5條
印章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牧師及受託人委員會2名成員在場的情況下用法團的法團印章蓋章,並須由他們簽署,而上述的簽署即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表面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