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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7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7條

過渡安排——原有儲值卡

第17條

就指明持牌人所提供的原有儲值卡而言,第5條不適用於該持牌人,直至2023年2月23日(包括該日)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過渡安排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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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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