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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附表 — 合資格人士的指明資料

第1條–第2條・共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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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6歲的個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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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合資格人士是年滿16歲且持有身分證的個人,並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該身分證所顯示的以下資料 —— (i) 該身分證的號碼; (ii) 該人士的英文全名; (iii) (如適用的話)該人士的中文全名;及 (iv) 該人士的出生日期;及 (b) 該身分證的副本。 (2) 如合資格人士是年滿16歲且不持有身分證的個人,並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該人士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所顯示的以下資料 —— (i)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號碼; (ii) 該人士的英文全名; (iii) (如適用的話)該人士的中文全名;及 (iv) 該人士的出生日期; (b)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或該身分證明文件中顯示(a)段所述資料的資料頁的副本;及 (c) 述明該人士並不持有身分證的陳述。

(b)

該身分證的副本。

(2)

如合資格人士是年滿16歲且不持有身分證的個人,並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該人士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所顯示的以下資料 —— (i)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號碼; (ii) 該人士的英文全名; (iii) (如適用的話)該人士的中文全名;及 (iv) 該人士的出生日期; (b)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或該身分證明文件中顯示(a)段所述資料的資料頁的副本;及 (c) 述明該人士並不持有身分證的陳述。

(a)

該人士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所顯示的以下資料 —— (i)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號碼; (ii) 該人士的英文全名; (iii) (如適用的話)該人士的中文全名;及 (iv) 該人士的出生日期;

(1)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號碼;

(2)

該人士的英文全名;

(3)

(如適用的話)該人士的中文全名;及

(b)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或該身分證明文件中顯示(a)段所述資料的資料頁的副本;及

(c)

述明該人士並不持有身分證的陳述。

未滿16歲的個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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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資格人士是未滿16歲的個人,並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如該人士持有身分證——關於該人士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 (b) 如該人士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人士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及 (c) 關於一名年滿18歲的個人(成人)的以下資料 —— (i) 如該名成人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成人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 (ii) 如該名成人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成人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及 (iii) 述明該名成人與該合資格人士的關係的陳述。

業務或業務分行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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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資格人士是個人或團體,並以有效商業登記證或有效分行登記證的持有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該登記證所顯示的以下資料 —— (i) 該登記證的號碼; (ii) (如適用的話)有關業務或法團的英文名稱; (iii) (如適用的話)有關業務或法團的中文名稱; (iv) (如適用的話)有關業務或分行的英文名稱;及 (v) (如適用的話)有關業務或分行的中文名稱; (b) 該登記證的副本,或該登記證的複本(《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所指者)的副本;及 (c) 關於一名年滿18歲並獲指名為該合資格人士的負責人的個人的以下資料 —— (i) 如該名個人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或 (ii) 如該名個人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

(b)

該登記證的副本,或該登記證的複本(《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所指者)的副本;及

(c)

關於一名年滿18歲並獲指名為該合資格人士的負責人的個人的以下資料 —— (i) 如該名個人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或 (ii) 如該名個人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

(1)

如該名個人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或

(2)

如該名個人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

不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或有效分行登記證的團體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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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資格人士是並不持有任何有效商業登記證或有效分行登記證的團體,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該團體的英文名稱或中文名稱(或兩者);及 (b) 關於一名年滿18歲並獲指名為該團體的負責人的個人的以下資料 —— (i) 如該名個人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或 (ii) 如該名個人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

釋義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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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附表中 —— 身分證 (identity card)具有《第177章》第1A(1)條所給予的涵義; 身分證明文件 (identification document)就某人而言,指 —— (a) 由處長發出的文件,表明該人已申請 —— (i) 根據《第177章》予以登記;或 (ii)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13或14條發給新身分證; (b) 該人所持有的旅行證件(《第11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c) 該人因服役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而獲正式發給的身分證明文件; (d) 該人獲發給的越南難民證(《第115章》第2(1)條所界定者);或 (e) 根據《第115章》第36(1)條發出的文件,表明該人已作出擔保; 《第115章》 (Cap. 115)指《入境條例》(第115章); 《第177章》 (Cap. 177)指《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處長 (Commissioner)指 —— (a) 根據《第177章》第2條獲委任為人事登記處處長的人; (b) 根據該條獲委任為人事登記處副處長的人;或 (c) 根據該條獲委任為人事登記處助理處長的人。 (2) 在本附表中,提述英文名字或名稱,包括提述以拉丁字母的字組成的名字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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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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