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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條

年滿16歲的個人

第1條

(1) 如合資格人士是年滿16歲且持有身分證的個人,並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該身分證所顯示的以下資料 —— (i) 該身分證的號碼; (ii) 該人士的英文全名; (iii) (如適用的話)該人士的中文全名;及 (iv) 該人士的出生日期;及 (b) 該身分證的副本。 (2) 如合資格人士是年滿16歲且不持有身分證的個人,並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該人士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所顯示的以下資料 —— (i)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號碼; (ii) 該人士的英文全名; (iii) (如適用的話)該人士的中文全名;及 (iv) 該人士的出生日期; (b) 該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或該身分證明文件中顯示(a)段所述資料的資料頁的副本;及 (c) 述明該人士並不持有身分證的陳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合資格人士的指明資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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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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