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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3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3條

業務或業務分行

第3條

如合資格人士是個人或團體,並以有效商業登記證或有效分行登記證的持有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該登記證所顯示的以下資料 —— (i) 該登記證的號碼; (ii) (如適用的話)有關業務或法團的英文名稱; (iii) (如適用的話)有關業務或法團的中文名稱; (iv) (如適用的話)有關業務或分行的英文名稱;及 (v) (如適用的話)有關業務或分行的中文名稱; (b) 該登記證的副本,或該登記證的複本(《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所指者)的副本;及 (c) 關於一名年滿18歲並獲指名為該合資格人士的負責人的個人的以下資料 —— (i) 如該名個人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或 (ii) 如該名個人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個人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合資格人士的指明資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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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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