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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未滿16歲的個人

第2條

如合資格人士是未滿16歲的個人,並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如該人士持有身分證——關於該人士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 (b) 如該人士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人士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及 (c) 關於一名年滿18歲的個人(成人)的以下資料 —— (i) 如該名成人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成人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 (ii) 如該名成人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成人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及 (iii) 述明該名成人與該合資格人士的關係的陳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合資格人士的指明資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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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