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的個人
第2條
如合資格人士是未滿16歲的個人,並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則就該人士指明的資料如下 —— (a) 如該人士持有身分證——關於該人士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 (b) 如該人士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人士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及 (c) 關於一名年滿18歲的個人(成人)的以下資料 —— (i) 如該名成人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成人的本附表第1(1)(a)及(b)條所述的資料; (ii) 如該名成人不持有身分證——關於該名成人的本附表第1(2)(a)、(b)及(c)條所述的資料;及 (iii) 述明該名成人與該合資格人士的關係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