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在服務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有關原有服務計劃卡處於生效狀態(但該卡憑藉第(1)款並不屬現已由有關指明持牌人登記者),則該持牌人須備存載有以下資料的紀錄 —— (a) 該卡的標識(例如指配予該卡的流動電話號碼);及 (b) 有關原有用户的原有資料(屬經不時改正者), 直至該服務期間結束後的1年屆滿為止。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如在服務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有關原有服務計劃卡處於生效狀態(但該卡憑藉第(1)款並不屬現已由有關指明持牌人登記者),則該持牌人須備存載有以下資料的紀錄 —— (a) 該卡的標識(例如指配予該卡的流動電話號碼);及 (b) 有關原有用户的原有資料(屬經不時改正者), 直至該服務期間結束後的1年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