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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條例 第3條

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條例 第3條

信託基金的設立

第3條

(1) 現設立一個信託基金,名為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以下稱為基金)。 (2) 基金由以下各項組成:現金及股份,連同藉其股息或利息而累積的任何款額、派發的紅股及不時給予基金的其他款項及資產,以及不時相當於上述各項的款項或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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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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