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設立一個名為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的信託基金,就管理委員會主席成立為法團以出任該基金的受託人,就該基金的妥善管理,以及就與上述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條例(Cap.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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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設立一個名為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的信託基金,就管理委員會主席成立為法團以出任該基金的受託人,就該基金的妥善管理,以及就與上述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弁言
Hongkong Tramways Limited (以下稱為創辦人)於1954年撥出資金設立一項信託,以標誌香港第一輛電車行駛五十周年,又於1955年就同一目的再撥出資金,而該等資金以現金連同其應累算的利息持有,或已用作購買股份;
創辦人已將以下界定的基金及其增益,永久專用作促進和鼓勵經甄選的創辦人僱員與前僱員子女的教育;
根據第6條成立的委員會主席宜成立為法團,以出任以下界定的信託基金的受託人: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委員會 (Committee)指根據第6條設立的委員會; 創辦人 (Founders)指Hongkong Tramways Limited; 創辦人僱員 (employee of the Founders)包括創辦人的前僱員。
信託基金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個信託基金,名為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以下稱為基金)。 (2) 基金由以下各項組成:現金及股份,連同藉其股息或利息而累積的任何款額、派發的紅股及不時給予基金的其他款項及資產,以及不時相當於上述各項的款項或投資項目。
現設立一個信託基金,名為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以下稱為基金)。
基金由以下各項組成:現金及股份,連同藉其股息或利息而累積的任何款額、派發的紅股及不時給予基金的其他款項及資產,以及不時相當於上述各項的款項或投資項目。
受託人成立為法團
(1) 委員會主席為基金的受託人(以下提述為受託人),並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The Trustee of the Hong Kong Tramways Educational Trust Fund”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不時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2) 受託人獲賦權出任受託人,並於出任期間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以及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3) 受託人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受託人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4) 須蓋上受託人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當其時身居受託人一職的人面前蓋章,並須由他簽署,而上述契據及文書,以及須代表受託人簽署的一切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須由上述身居受託人一職的人簽署。
委員會主席為基金的受託人(以下提述為受託人),並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The Trustee of the Hong Kong Tramways Educational Trust Fund”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不時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受託人獲賦權出任受託人,並於出任期間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以及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受託人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受託人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須蓋上受託人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當其時身居受託人一職的人面前蓋章,並須由他簽署,而上述契據及文書,以及須代表受託人簽署的一切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須由上述身居受託人一職的人簽署。
基金以信託形式持有
受託人須以信託並以本條例下文所載權力及條文,以及在該等權力及條文的規限下,持有基金。
管理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委員會,由該委員會管理基金。 (2) 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 (a) 創辦人的主席,由他出任委員會主席; (b) 創辦人董事一名,藉創辦人董事局的決議委任; (c) 創辦人的經理人; (d) 藉創辦人董事局的決議委任的其他成員不超過三名。 (3) 第(2)款(a)及(c)段指名的人,在出任其各自的職位時,為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4) 每名依據第(2)款(b)及(d)段委任的成員,任期為一段固定的三年期間,或任職至其委任藉創辦人董事局的決議而被撤銷並有新成員藉上述決議獲委任以代替他為止。成員在任期屆滿後,可獲再度委任,任期與前述者類似,或由新委任的成員代替他。
現設立一個委員會,由該委員會管理基金。
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 (a) 創辦人的主席,由他出任委員會主席; (b) 創辦人董事一名,藉創辦人董事局的決議委任; (c) 創辦人的經理人; (d) 藉創辦人董事局的決議委任的其他成員不超過三名。
創辦人的主席,由他出任委員會主席;
創辦人董事一名,藉創辦人董事局的決議委任;
創辦人的經理人;
藉創辦人董事局的決議委任的其他成員不超過三名。
第(2)款(a)及(c)段指名的人,在出任其各自的職位時,為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每名依據第(2)款(b)及(d)段委任的成員,任期為一段固定的三年期間,或任職至其委任藉創辦人董事局的決議而被撤銷並有新成員藉上述決議獲委任以代替他為止。成員在任期屆滿後,可獲再度委任,任期與前述者類似,或由新委任的成員代替他。
信託
受託人須以委員會指示的方式運用基金,包括資本及其收益,以促進及鼓勵教育,尤其是委員會認為值得承受本信託利益的創辦人僱員子女的教育,但委員會須先考慮該等子女的才智、品格及行為(按委員會藉觀察、報告或其他方式而覺得者),以及其父母作為創辦人僱員的品格及服務年資及素質。
頒發的相隔期間、條款及條件
獎學金、生活資助及為購置教科書所支付的款項,以及就委員會認為合適並直接或間接與第7條所列的基金主要宗旨相關的其他用途所支付的款項,包括頒發獎項,須在委員會所訂立的規例不時訂明的相隔期間頒發,並須在上述規例不時訂明的期間和在上述規例不時訂明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持有和享有,如沒有訂立上述規例,則上述各項由委員會決定(不論決定是否具追溯效力);委員會可在任何時間更改或撤銷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並訂立新規例以作代替。
投資項目
受託人可按照委員會指示,將基金作出投資和持續投資,而不論該等投資項目是否獲准供信託基金投資,該等投資項目亦可以同樣方式於任何時間予以更改。
帳目及審計
(1) 受託人須安排為基金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備存妥善的帳目,而該等帳目須由創辦人董事局不時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每年最少審計一次。 (2) 一份上述帳目,連同一份委員會就上一學年的基金管理所作的報告,須於每年不遲於12月31日由委員會呈交創辦人董事局。 (3) 委員會可就該等帳目及報告以委員會認為適合的方式發表,擬定常規,並可不時更改、撤銷或更換該等常規。
受託人須安排為基金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備存妥善的帳目,而該等帳目須由創辦人董事局不時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每年最少審計一次。
一份上述帳目,連同一份委員會就上一學年的基金管理所作的報告,須於每年不遲於12月31日由委員會呈交創辦人董事局。
委員會可就該等帳目及報告以委員會認為適合的方式發表,擬定常規,並可不時更改、撤銷或更換該等常規。
受僱人及顧問
(1) 委員會可按其認為恰當的薪金及條款,聘用其認為為執行本條例條文所需的受僱人,亦可僱用任何專業人士,就因該等條文而引起或與該等條文相關的事宜,向委員會提供意見。 (2) 任何獲如此聘用或僱用的人,其全部薪金及費用須由受託人從基金撥款支付。
委員會可按其認為恰當的薪金及條款,聘用其認為為執行本條例條文所需的受僱人,亦可僱用任何專業人士,就因該等條文而引起或與該等條文相關的事宜,向委員會提供意見。
任何獲如此聘用或僱用的人,其全部薪金及費用須由受託人從基金撥款支付。
管理費用
管理基金的費用須從基金中撥款支付。
某些情況下基金成為葛量洪獎學基金的一部分
如有創辦人清盤或不再是本港僱員的直接僱主的情況,基金即成為根據《葛量洪獎學基金條例》(第1076章)設立的葛量洪獎學基金的一部分,並當作已交予該獎學基金,而不受於發生上述情況時就基金而存續的所有信託限制,並且此後本條例條文不再適用於基金。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