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與商船有關的法律,並刪除其內的差異及過時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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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東面界線:114°30ʹ東經線;
南面界線:22°09ʹ北緯線;
西面界線:113°31ʹ東經線;及
可從(a)段所界定的範圍經內陸水路到達的廣東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的所有內陸水道;
造型及構造屬歐洲式,但帆裝則屬中式或其他亞洲式的船隻;或
造型及構造屬中式或其他亞洲式,但帆裝則屬歐洲式的船隻;
以任何身分受僱或受聘於船隻上處理該船隻事務的人;
依據船長對船舶失事的人、遇險的人或其他人所負的運載責任,或由於船長及船東均不能阻止或預防的情況而置身船上的人;及
未滿1歲的兒童;
任何船舶、艇隻或中式帆船或其他各類用於航行的船隻;及
任何浮式乾船塢、水上工場或水上食肆;
(1) 每艘從香港航行出外貿易的船或每艘在香港水域貿易或被用作任何商業用途的船,均須領有 —— (a) 根據《商船(註冊)條例》()授予的註冊證明書或臨時註冊證明書;
(b) 在香港以外地區授予的註冊證明書或其他文件,而該證明書或文件在效力上與(a)段提述的證明書相類似或相同;或
(c)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所指的擁有權證明書。
(2) 任何文件看來是 —— (a) 第款提述的註冊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或
(b) 由保管該證明書或文件正本的人或由有責任授予該證明書或文件正本的人核證為真實的副本,
根據《商船(註冊)條例》()授予的註冊證明書或臨時註冊證明書;
在香港以外地區授予的註冊證明書或其他文件,而該證明書或文件在效力上與(a)段提述的證明書相類似或相同;或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所指的擁有權證明書。
第款提述的註冊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或
由保管該證明書或文件正本的人或由有責任授予該證明書或文件正本的人核證為真實的副本,
引用此法例
《商船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81(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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