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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規例 第4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規例 第4條

標記及染色物質

第4條

(1) 標記須為1,4-二羥基。 (2) 染色物質須為在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協會*及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所擬備的《色素索引》第二版(1956年)‡中所描述的C.I.溶劑第24號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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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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