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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規例

章號
Cap. 109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4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規例》。

第2條釋義
第a條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作為第IV類別的船隻而領有證明書的船隻;或

第b條

主要為遊樂目的而管有或使用的船隻;

第3條輕質柴油的標記及染色
第a條

海事用途,但作為遊樂船隻燃料之用除外;或

第b條

工業用途,

第4條標記及染色物質

(1) 標記須為1,4-二羥基。

(2) 染色物質須為在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協會*及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所擬備的《色素索引》第二版(1956年)中所描述的C.I.溶劑第24號紅色。

第1條

標記須為1,4-二羥基。

第2條

染色物質須為在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協會*及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所擬備的《色素索引》第二版(1956年)中所描述的C.I.溶劑第24號紅色。

第5條標記及染色物質的比例

(1) 加入標記的比例須為每100千升輕質柴油不少於175克1,4-二羥基。

(2) 加入染色物質的比例須為每100千升輕質柴油不少於400克C.I.溶劑第24號紅色。

第1條

加入標記的比例須為每100千升輕質柴油不少於175克1,4-二羥基。

第2條

加入染色物質的比例須為每100千升輕質柴油不少於400克C.I.溶劑第24號紅色。

第5A條禁止於汽車或遊樂船隻使用火水
第a條

使用或准許使用火水作為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第b條

供用作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而售賣、供應或准許售賣或供應火水;

第c條

在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放置或安排放置火水;

第d條

駕駛或掌管油缸載有火水的汽車;或

第e條

掌管油缸載有火水的遊樂船隻。

第5B條有標記油類的使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 (a) 使用或准許使用有標記油類作為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b) 售賣、供應或准許售賣或供應有標記油類,以供用作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c) 在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放置或安排放置有標記油類;

(d) 駕駛或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的汽車;或

(e) 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的遊樂船隻。

(2) 第(1)款不適用於下述的汽車 —— (a) 沒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登記並純粹作工業用途的汽車;

(b)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獲批予專營權的專營公司為維持該條例所界定的指明路綫的公共巴士服務而操作的汽車;

(c) 九廣鐵路公司所擁有和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為維持西北鐵路服務範圍內的巴士服務而操作的汽車;或

(d)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為了在《香港鐵路條例》()所指的經營權有效期內維持在(c)段提述的西北鐵路服務範圍內的巴士服務而運作的汽車。

第1條
第a條

使用或准許使用有標記油類作為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第b條

售賣、供應或准許售賣或供應有標記油類,以供用作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第c條

在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放置或安排放置有標記油類;

第d條

駕駛或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的汽車;或

第e條

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的遊樂船隻。

第2條
第a條

沒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登記並純粹作工業用途的汽車;

第b條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獲批予專營權的專營公司為維持該條例所界定的指明路綫的公共巴士服務而操作的汽車;

第c條

九廣鐵路公司所擁有和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為維持西北鐵路服務範圍內的巴士服務而操作的汽車;或

第d條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為了在《香港鐵路條例》()所指的經營權有效期內維持在(c)段提述的西北鐵路服務範圍內的巴士服務而運作的汽車。

第5C條根據或提出的控罪的免責辯護

(1) 任何人被控違反第5A(a)、(d)或(e)條或第、(d)或(e)條,如證明他不知道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汽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載有火水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有標記油類,即為免責辯護。

(2) 任何人就某遊樂船隻被控違反或,如證明 —— (a) 該船隻油缸的所有入口均沒有標明所提述的陳述;及

(b) 他不知道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該船隻乃主要為遊樂目的而管有或使用(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1條

任何人被控違反第5A(a)、(d)或(e)條或第、(d)或(e)條,如證明他不知道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汽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載有火水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有標記油類,即為免責辯護。

第2條
第a條

該船隻油缸的所有入口均沒有標明所提述的陳述;及

第b條

他不知道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該船隻乃主要為遊樂目的而管有或使用(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6條
第7條
第8條樣本

任何警務人員或香港海關人員均可從任何汽車或任何遊樂船隻的油缸抽取燃料樣本,以由其本人查驗燃料的色素;如該樣本看來有標記或染色,則由政府化驗師分析。

第9條有關標記及染色物質的禁制
第a條

將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加入任何輕質柴油內,除非獲關長准許;

第b條

將任何刻意用作妨礙識別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的物質加入任何輕質柴油內;

第c條

從任何有標記油類中移去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

第d條

進口、購買、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買賣或管有或控制任何已加入刻意用作妨礙識別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的物質的輕質柴油,或任何已被移去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的輕質柴油;

第e條

進口任何含有標記或染色物質的輕質柴油。

第10條有標記油類的貯存

所有有標記油類均須與其他碳氫油分開貯存。

第11條對存放有標記油類的容器等作出標記

在關長要求時,任何載有有標記油類的桶、貯油箱、輸送泵或其他容器或出口,均須顯明地標明“MARKED OIL IS NOT TO BE USED FOR THE

PROPULSION OF MOTOR VEHICLES OR PLEASURE VESSELS”及“有標記油類不得用作推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第12條有標記油類的交付

任何人如沒有同時交付一張載有“MARKED OIL IS NOT TO BE USED FOR THE PROPULSION OF MOTOR VEHICLES OR PLEASURE VESSELS”及“有標記油類不得用作推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的陳述的附註,則不得將有標記油類交付任何其他人。

第12A條對遊樂船隻的燃料入口作出標記
第a條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作為第IV類別的船隻而領有證明書;及

54 條

引用此法例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9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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