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的宗旨
第4條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學會的宗旨為 —— (a) 促進工程學所有界別及分支在學理上與實務上的一般發展; (b) 維持工程同業行事持正,維持同業的地位,以及在公眾和政府面前代表同業; (c) 在學會內設立和營辦技術小組、專責部門、分部或學院; (d) 鼓勵和培養會員間以及與相類學會或其他專業團體的成員間的友好合作精神; (e) 舉行學會會議,收取訊息的交流,以討論對工程學有影響的題目或與此相關的題目; (f) 促進與工程學各界別和各分支有關的資訊及意念的交流,以及向會員發布和傳達與工程專業有關連的一切事宜的資料; (g) 就構成工程師專業的類別的知識(包括現代管理方法)的獲取作出推動; (h) 設立獎學金和頒發獎項; (i) 遏止工程同業內出現不名譽行為和做法; (j) 按理事會認為合適而作出為達致上述宗旨而屬附帶的一切其他事情,以及有助於達致上述宗旨的一切其他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