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香港工程師學會的設立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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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程師學會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現設立一個名為“The Hong Kong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的法團,該法團以該名稱作為法人團體而永久延續,並可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作出和容受可由法人團體合法作出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為及事情。
(2) 學會須備有法團印章,而除非依據理事會的決議,且(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在一名理事會成員及秘書或理事會指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面前蓋印,該名成員及秘書或代替秘書的人並各自簽署其姓名,否則不得用該印章蓋印。
(3)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以學會的法團印章妥為簽立而簽立是按照第(2)款獲得認證的,則須收取為證據,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件。
現設立一個名為“The Hong Kong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的法團,該法團以該名稱作為法人團體而永久延續,並可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作出和容受可由法人團體合法作出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為及事情。
學會須備有法團印章,而除非依據理事會的決議,且(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在一名理事會成員及秘書或理事會指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面前蓋印,該名成員及秘書或代替秘書的人並各自簽署其姓名,否則不得用該印章蓋印。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以學會的法團印章妥為簽立而簽立是按照第(2)款獲得認證的,則須收取為證據,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件。
促進工程學所有界別及分支在學理上與實務上的一般發展;
維持工程同業行事持正,維持同業的地位,以及在公眾和政府面前代表同業;
在學會內設立和營辦技術小組、專責部門、分部或學院;
鼓勵和培養會員間以及與相類學會或其他專業團體的成員間的友好合作精神;
舉行學會會議,收取訊息的交流,以討論對工程學有影響的題目或與此相關的題目;
促進與工程學各界別和各分支有關的資訊及意念的交流,以及向會員發布和傳達與工程專業有關連的一切事宜的資料;
就構成工程師專業的類別的知識(包括現代管理方法)的獲取作出推動;
設立獎學金和頒發獎項;
遏止工程同業內出現不名譽行為和做法;
按理事會認為合適而作出為達致上述宗旨而屬附帶的一切其他事情,以及有助於達致上述宗旨的一切其他事情。
獲取、取得、租賃、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以及將該等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訂立任何合約;
為會員提供合適的適意設備;
僱用職員;
為職員及到訪賓客提供住所;
為職員提供退休金或為職員退休金供款;
就退休金計劃以及獎學金基金和獎項基金出任受託人;
以理事會認為合適或合宜的方式及保證或條款借入款項;
為執行學會的職能而以理事會認為合適或合宜的條件申請任何資助;
以理事會認為合適或合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學會的資金作出投資。
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學會繼承協會的一切財產、權利、特權、義務及法律責任。
(1)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2) 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理事會由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擔任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名譽秘書、名譽司庫及名譽副秘書職位的人,以及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屬協會委員會成員的人所組成。
(3) 第(2)款所指明的人,須任職至在學會首次周年大會上或按照章程條文所規定的其他方式選出理事會幹事及成員時為止。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理事會由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擔任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名譽秘書、名譽司庫及名譽副秘書職位的人,以及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屬協會委員會成員的人所組成。
第(2)款所指明的人,須任職至在學會首次周年大會上或按照章程條文所規定的其他方式選出理事會幹事及成員時為止。
除本條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學會歸由理事會管理,而學會的一切權力亦歸於理事會,並可由理事會行使。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的協會會員;或
按照章程獲選成為會員的其他人。
(1) 理事會須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採納學會的章程。
(2) 會長須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14天內,將根據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該文本須經會長核證為真實文本。
(3)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4) 章程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理事會須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採納學會的章程。
會長須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14天內,將根據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該文本須經會長核證為真實文本。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章程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1) 會長須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14天內,將下列詳情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a) 學會地址的通知;
(b) 理事會成員的姓名及地址的列表;
(c) 秘書的姓名及地址。
(2) 會長須在章程於任何時間經根據修訂後14天內,將修訂後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該文本須經會長核證為真實文本。
(3) 如第、(b)或(c)款規定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的任何詳情有任何更改,會長須於更改後14天內將更改通知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4) 會長須在每個年度終結後不遲於6個月,將按照章程擬備的該年度學會收支結算表及學會在該年度最後一日的資產負債的報表,以及根據章程擬備的核數師報告,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5)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6) 學會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學會是一間無股本公司一樣。
學會地址的通知;
理事會成員的姓名及地址的列表;
秘書的姓名及地址。
會長須在章程於任何時間經根據修訂後14天內,將修訂後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該文本須經會長核證為真實文本。
如第、(b)或(c)款規定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的任何詳情有任何更改,會長須於更改後14天內將更改通知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引用此法例
《香港工程師學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05(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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