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任
第5條
如嚴規熙篤會當其時的香港院牧去世或停任上述院牧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在其上述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繼任人。
嚴規熙篤會院牧法團條例 第5條
繼任
如嚴規熙篤會當其時的香港院牧去世或停任上述院牧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在其上述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繼任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