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為嚴規熙篤會香港院牧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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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規熙篤會院牧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嚴規熙篤會當其時的香港院牧為一個單一法團,須以“嚴規熙篤會香港院牧”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及其他貨品及實產:但法團除非事先取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每宗個案作出的特別同意,否則不得獲取任何在香港的不動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及其他貨品及實產:但法團除非事先取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每宗個案作出的特別同意,否則不得獲取任何在香港的不動產。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如嚴規熙篤會當其時的香港院牧去世或停任上述院牧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在其上述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繼任人。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嚴規熙篤會香港院牧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而為行政長官所接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公告(該公告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而上述證據已為行政長官所接納),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嚴規熙篤會香港院牧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而為行政長官所接納的證據。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公告(該公告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而上述證據已為行政長官所接納),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院牧或其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院牧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上述簽署即為該等契據及其他文書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而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契據、文書及其他文件及文字,均須由院牧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引用此法例
《嚴規熙篤會院牧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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