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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益金條例 第5條

香港公益金條例 第5條

某些合約及文書無須蓋上印章

第5條

任何若由並非法團的人訂立或簽立便無須蓋上印章的合約或文書,可由獲董事會為此目的一般地或特地授權的人,代表法團訂立或簽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法團的設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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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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