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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香港公益金條例

章號
Cap. 1122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設立一個名為香港公益金的法團,並就其章程和權力以及與上述目的相關的事宜作出規定。

第1條簡稱及釋義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2條法團的設立
第3條法團的設立

現設立一個名為“The Community Chest of Hong Kong

(香港公益金)”的法團。

第4條法團印章

法團須備有法團印章,而蓋章須由會長以及總裁或一名副會長以及總裁簽署認證。

第5條某些合約及文書無須蓋上印章

任何若由並非法團的人訂立或簽立便無須蓋上印章的合約或文書,可由獲董事會為此目的一般地或特地授權的人,代表法團訂立或簽立。

第3條法團的會員
第6條法團的會員

法團須按章程規定而擁有會員。

第4條法團的宗旨及權力
第7條法團的宗旨
第a條

透過向社會呼籲而籌集款項,並按照董事會的決議,不時將款項分配給會員機構;

第b條

籌集為其作有效率的管理所需的款項;及

第c條

傳布公益金概念。

第8條法團的權力
第a條

管理、管治和經辦香港公益金;

第b條

獲取、購買、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有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第c條

以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取任何種類或類別的貨品及實產;

第d條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銀行或《銀行業條例》()所指的任何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任何香港政府債券或其他政府債券,或投資於香港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經營業務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

第e條

按法團認為適當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債權股證、基金、證券、船隻、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ea條

單獨或與任何人共同出任在香港為慈善目的而設立的任何信託的受託人;

第eb條

接受任何以信託形式持有並是以會員機構的利益為接受條款的金錢或任何類別的財產,並且簽立設立該等信託的任何契據,而該等契據可包括該等信託的受託人的委任及其薪酬的條文;

第f條

建造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對其作出任何改善;

第g條

按法團認為適當的條款借入款項,以及以公開或私人募集款項的方式籌集款項;

第h條

概括而言,辦理看似在法團當其時的章程所訂定的法團目標及宗旨方面或在本條例條文的施行方面屬附帶的其他事情,或辦理看似有助於該等目標及宗旨或該等條文的施行的其他事情。

第8A條法團為慈善組織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法團為慈善組織。

第5條法團的管理
第9條法團的管理歸於董事會

在符合本條例及章程的規定下,董事會具有法團的管理權。

第10條董事會所作的轉授
第a條

任何委員會;

第b條

任何人;或

第c條

當其時擔任董事會所指定的任何職位的人。

第6條法團的章程
第11條
第12條董事會訂明章程

董事會須於本條例生效*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為法團訂明章程。

第13條某些文書及詳細資料須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

(1) 法團須將下列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作註冊 —— (a) 法團辦事處的地址及其任何更改的通知;

(b) 經會長核證為正確的章程一份,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有關修訂;

(c) 經會長核證為正確的經根據委任簽署合約及其他文書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有關更改;

(d) 經會長核證為正確的法團高級人員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有關更改。

(2) 按照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28天之內發出,而任何修訂、更改或委任的通知,則須於該等修訂、更改或委任(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28天之內發出。

(3)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註冊的任何文件。

(4) 根據本條註冊任何文件,法團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法團是一間無股本公司一樣。

第1條
第a條

法團辦事處的地址及其任何更改的通知;

第b條

經會長核證為正確的章程一份,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有關修訂;

第c條

經會長核證為正確的經根據委任簽署合約及其他文書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有關更改;

第d條

經會長核證為正確的法團高級人員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有關更改。

第2條

按照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28天之內發出,而任何修訂、更改或委任的通知,則須於該等修訂、更改或委任(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28天之內發出。

第3條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註冊的任何文件。

第4條

根據本條註冊任何文件,法團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法團是一間無股本公司一樣。

第14條保留條文
46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公益金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2(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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