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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科威特國政府)(避免對航空器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 第1條

安排指明(科威特國政府)(避免對航空器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 第1條

第1條

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自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包括參加聯營服務、聯合空運業務或國際營運機構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如在該締約方的地區內須予徵稅,則獲豁免在另一締約方的地區內徵收的入息稅、利得稅以及對收入或利潤徵收的所有其他稅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運輸的協定》第十一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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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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