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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科威特國政府)(避免對航空器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 第6條

安排指明(科威特國政府)(避免對航空器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 第6條

第6條

儘管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每一締約方須通知對方已完成其法律規定的使本條生效的程序;本條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的日期起生效,並隨即為下述年度而適用︰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於本協定生效或本條生效(兩者以較遲者為準)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b) 在科威特國方面,於本協定生效或本條生效(兩者以較遲者為準)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運輸的協定》第十一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