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有終止本協定的通知根據第二十一條發出,則儘管有該條的規定,本條停止對下述年度具有效力︰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於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b) 在科威特國方面,於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安排指明(科威特國政府)(避免對航空器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 第7條
如有終止本協定的通知根據第二十一條發出,則儘管有該條的規定,本條停止對下述年度具有效力︰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於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b) 在科威特國方面,於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