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現有稅項連同本協定簽訂後徵收的稅項,以下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及“泰國稅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5條
現有稅項連同本協定簽訂後徵收的稅項,以下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及“泰國稅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