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締約方於任何時候施行本協定的規定時,凡有任何詞語在本協定中並無界定,則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該詞語須具有當其時根據該締約方就本協定適用的稅項而施行的法律所具有的涵義,而在根據該締約方適用的稅務法律給予該詞語的涵義與根據該締約方的其他法律給予該詞語的涵義之中,以前者為準。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在締約方於任何時候施行本協定的規定時,凡有任何詞語在本協定中並無界定,則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該詞語須具有當其時根據該締約方就本協定適用的稅項而施行的法律所具有的涵義,而在根據該締約方適用的稅務法律給予該詞語的涵義與根據該締約方的其他法律給予該詞語的涵義之中,以前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