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並非個人的人因第1款的規定而同時屬締約雙方的居民,則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藉雙方協商決定該人就本協定而言屬哪一締約方的居民。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如並非個人的人因第1款的規定而同時屬締約雙方的居民,則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藉雙方協商決定該人就本協定而言屬哪一締約方的居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