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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第3條

如並非個人的人因第1款的規定而同時屬締約雙方的居民,則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藉雙方協商決定該人就本協定而言屬哪一締約方的居民。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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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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