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本協定而言,“常設機構”一詞在企業透過某固定營業場所進行全部或部分業務的情況下,指該固定營業場所。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就本協定而言,“常設機構”一詞在企業透過某固定營業場所進行全部或部分業務的情況下,指該固定營業場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