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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第2條

“常設機構”一詞尤其包括: (a) 進行管理的場所; (b) 分支機構; (c) 辦事處; (d) 工廠; (e) 作業場所; (f) 礦場、油井或氣井、石礦場或任何其他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及 (g) (就為他人提供儲存設施的人而言)貨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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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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