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屬某締約方的居民的某公司控制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或在該另一締約方(不論是透過常設機構或以其他方式)經營業務的其他公司,或受該其他公司所控制,此項事實本身並不會令上述其中一間公司屬另一間公司的常設機構。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7條
如屬某締約方的居民的某公司控制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或在該另一締約方(不論是透過常設機構或以其他方式)經營業務的其他公司,或受該其他公司所控制,此項事實本身並不會令上述其中一間公司屬另一間公司的常設機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