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不動產”一詞具有有關財產根據它所處的締約方的法律而具有的涵義。該詞在任何情況下須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禽畜和用於農業、林業及漁業的設備、關於房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適用的權利、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以及作為開採或有權勘探或開採礦藏、石礦、源頭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代價而取得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船艇及航空器不得視為不動產。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不動產”一詞具有有關財產根據它所處的締約方的法律而具有的涵義。該詞在任何情況下須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禽畜和用於農業、林業及漁業的設備、關於房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適用的權利、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以及作為開採或有權勘探或開採礦藏、石礦、源頭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代價而取得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船艇及航空器不得視為不動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