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第2條

“不動產”一詞具有有關財產根據它所處的締約方的法律而具有的涵義。該詞在任何情況下須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禽畜和用於農業、林業及漁業的設備、關於房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適用的權利、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以及作為開採或有權勘探或開採礦藏、石礦、源頭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代價而取得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船艇及航空器不得視為不動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