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6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6條

第6條

如某締約方的稅務當局可取用的資料不足以斷定須歸因於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本條並不影響該締約方實施關於斷定任何人的稅項法律責任的法律,但在該稅務當局可取用的資料所容許的範圍內,該法律須按照本條的原則予以實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