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某締約方的稅務當局可取用的資料不足以斷定須歸因於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本條並不影響該締約方實施關於斷定任何人的稅項法律責任的法律,但在該稅務當局可取用的資料所容許的範圍內,該法律須按照本條的原則予以實施。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6條
如某締約方的稅務當局可取用的資料不足以斷定須歸因於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本條並不影響該締約方實施關於斷定任何人的稅項法律責任的法律,但在該稅務當局可取用的資料所容許的範圍內,該法律須按照本條的原則予以實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