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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7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7條

第7條

就上述各款而言,除非有良好而充分的理由需要改變,否則每年須採用相同的方法斷定須歸因於常設機構的利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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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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