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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第2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的收入或利潤,如是在另一締約方自營運船舶從事國際運輸所得的,則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但如此徵收的稅項須扣減相等於其百分之五十的款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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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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