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的收入或利潤,如是在另一締約方自營運船舶從事國際運輸所得的,則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但如此徵收的稅項須扣減相等於其百分之五十的款額。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的收入或利潤,如是在另一締約方自營運船舶從事國際運輸所得的,則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但如此徵收的稅項須扣減相等於其百分之五十的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