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股息”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來自股份、創辦人股份或其他分享利潤的權利(但並非債權)的收入,以及來自其他的法團權利的收入,而在作出派發的公司屬某締約方的居民的情況下,按該締約方的法律,該來自其他的法團權利的收入視同為來自股份的收入而受制於相同的稅務待遇。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股息”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來自股份、創辦人股份或其他分享利潤的權利(但並非債權)的收入,以及來自其他的法團權利的收入,而在作出派發的公司屬某締約方的居民的情況下,按該締約方的法律,該來自其他的法團權利的收入視同為來自股份的收入而受制於相同的稅務待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