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某公司是某締約方的居民,並自另一締約方取得收入或利潤,則該另一締約方不得對該公司就某股份持有支付的股息徵稅(但在有關股息是支付予該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範圍內,或在該股份持有是與位於該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關連的範圍內,則屬例外),而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派發利潤的全部或部分是在該另一締約方產生的收入或利潤,該另一締約方亦不得對該公司的未派發利潤徵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5條
如某公司是某締約方的居民,並自另一締約方取得收入或利潤,則該另一締約方不得對該公司就某股份持有支付的股息徵稅(但在有關股息是支付予該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範圍內,或在該股份持有是與位於該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關連的範圍內,則屬例外),而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派發利潤的全部或部分是在該另一締約方產生的收入或利潤,該另一締約方亦不得對該公司的未派發利潤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