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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5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5條

第5條

凡就某項債權支付的利息的實益擁有人是某締約方的居民,並在有關利息產生所在的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或在該另一締約方內自位於該另一締約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且該項債權是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及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在此情況下,第七條或第十四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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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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