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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5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5條

第5條

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是某締約方的居民,則該特許權使用費須當作是在該締約方產生。但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不論他是否某締約方的居民)在某締約方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而支付該特許權使用費的法律責任是在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且由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該特許權使用費,則該特許權使用費須當作是在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締約方產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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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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