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因支付人與實益擁有人之間或他們與某其他人之間的特殊關係,以致就有關的使用情況、權利及資料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款額在顧及該使用情況、權利及資料的考慮下屬超出支付人與實益擁有人在沒有上述關係時會同意的款額,則本條的規定只適用於最後提及的款額。在此情況下,多付的部分繼續須在充分顧及本協定的其他規定下,按照每一締約方的法律徵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6條
凡因支付人與實益擁有人之間或他們與某其他人之間的特殊關係,以致就有關的使用情況、權利及資料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款額在顧及該使用情況、權利及資料的考慮下屬超出支付人與實益擁有人在沒有上述關係時會同意的款額,則本條的規定只適用於最後提及的款額。在此情況下,多付的部分繼續須在充分顧及本協定的其他規定下,按照每一締約方的法律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