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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第1條

某締約方的居民由於專業服務或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獨立活動取得的收入,須僅在該締約方徵稅;但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在另一締約方徵稅: (a) 如他在另一締約方為從事上述活動而有可供他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此情況下,該另一締約方可以僅對屬可歸因於該固定基地的收入徵稅;或 (b) 如他在任何一段於有關的課稅期內開始或結束的十二個月期間中,在另一締約方停留達183天或總計超過183天的一段或多於一段期間;在此情況下,該另一締約方可以僅對在該另一締約方進行活動取得的收入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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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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