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儘管有第十四及十五條的規定,某締約方的居民作為演藝人員(例如戲劇、電影、電台或電視藝人,或樂師)或作為運動員在另一締約方以上述身分進行其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收入,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儘管有第十四及十五條的規定,某締約方的居民作為演藝人員(例如戲劇、電影、電台或電視藝人,或樂師)或作為運動員在另一締約方以上述身分進行其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收入,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