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對某締約方的訪問,主要是以另一締約方(包括其地區主管當局或法定團體)的公帑贊助的,則本條第1及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他在該締約方進行活動而取得的並由該另一締約方支付的報酬。在此情況下,如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屬某締約方的居民,則有關報酬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如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對某締約方的訪問,主要是以另一締約方(包括其地區主管當局或法定團體)的公帑贊助的,則本條第1及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他在該締約方進行活動而取得的並由該另一締約方支付的報酬。在此情況下,如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屬某締約方的居民,則有關報酬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