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十九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因過往的受僱工作而支付予某締約方的某居民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除第十九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因過往的受僱工作而支付予某締約方的某居民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