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不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關乎容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管轄區繳付的稅項用作抵免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的規定的情況下(該等規定並不影響本條的一般性原則),如屬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人自泰國的來源取得收入,已根據泰國的法律和按照本協定就該收入繳付的泰國稅項,不論是直接繳付或以扣除的方式繳付,均須獲容許用作抵免就該收入而徵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但如此獲容許抵免的款額,不得超過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就該收入計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款額。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在不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關乎容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管轄區繳付的稅項用作抵免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的規定的情況下(該等規定並不影響本條的一般性原則),如屬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人自泰國的來源取得收入,已根據泰國的法律和按照本協定就該收入繳付的泰國稅項,不論是直接繳付或以扣除的方式繳付,均須獲容許用作抵免就該收入而徵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但如此獲容許抵免的款額,不得超過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就該收入計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