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抵觸泰國的法律中關乎容許在泰國以外的國家繳付的稅項用作抵免泰國稅項的規定的情況下,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的收入繳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均須獲容許用作抵免就該收入而徵收的泰國稅項,但如此獲抵免的款額,不得超過相應於該收入的泰國稅項的適當部分。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在不抵觸泰國的法律中關乎容許在泰國以外的國家繳付的稅項用作抵免泰國稅項的規定的情況下,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的收入繳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均須獲容許用作抵免就該收入而徵收的泰國稅項,但如此獲抵免的款額,不得超過相應於該收入的泰國稅項的適當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