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享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而就泰國而言屬泰國國民,則該人在另一締約方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課稅或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所規限:該課稅是有別於在另一締約方(如該另一締約方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的人,或有別於屬該另一締約方(如該另一締約方是泰國)的國民的人,在相同情況下(尤其是在居住方面)須受或可受限於的課稅及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或較之為嚴苛。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任何人如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享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而就泰國而言屬泰國國民,則該人在另一締約方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課稅或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所規限:該課稅是有別於在另一締約方(如該另一締約方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的人,或有別於屬該另一締約方(如該另一締約方是泰國)的國民的人,在相同情況下(尤其是在居住方面)須受或可受限於的課稅及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或較之為嚴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