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設於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締約方的課稅待遇,不得遜於進行相同活動的該另一締約方的企業的課稅待遇。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設於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締約方的課稅待遇,不得遜於進行相同活動的該另一締約方的企業的課稅待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