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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第3條

除第九條第1款、第十一條第7款或第十二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的情況外,某締約方的企業支付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支出,為斷定該企業的須課稅利潤的目的,須根據相同的條件而可予扣除,猶如該等款項是支付予首述締約方的居民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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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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