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第九條第1款、第十一條第7款或第十二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的情況外,某締約方的企業支付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支出,為斷定該企業的須課稅利潤的目的,須根據相同的條件而可予扣除,猶如該等款項是支付予首述締約方的居民一樣。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除第九條第1款、第十一條第7款或第十二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的情況外,某締約方的企業支付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支出,為斷定該企業的須課稅利潤的目的,須根據相同的條件而可予扣除,猶如該等款項是支付予首述締約方的居民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