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某締約方以公民身分或家庭責任的理由而為課稅的目的授予其本身的居民任何個人免稅額、稅務寬免及扣減,本條的規定不得解釋為使該締約方有責任將該免稅額、稅務寬免及扣減授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5條
凡某締約方以公民身分或家庭責任的理由而為課稅的目的授予其本身的居民任何個人免稅額、稅務寬免及扣減,本條的規定不得解釋為使該締約方有責任將該免稅額、稅務寬免及扣減授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