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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第1條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交換對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或締約雙方關乎本協定所涵蓋的稅項的當地法律的規定(但須以根據該等法律作出的課稅不違反本協定者為限)屬必要的資料。某締約方收到的任何資料須保密處理,其方式須與處理根據該締約方的當地法律而取得的資料相同,該資料只可向與本協定所涵蓋的稅項的評估或徵收、執行或檢控,或上訴的裁決有關的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及行政機關)披露。該等人員或當局只可為該等目的使用該資料。他們可在公眾法庭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司法裁定(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包括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裁定)中披露該資料。如未經原來提供資料的締約方同意,不得為任何目的將資料向第三司法管轄區披露。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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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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