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協定並不損害各締約方施行其關於規避繳稅(不論是否稱為規避繳稅)的當地法律及措施的權利。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本協定並不損害各締約方施行其關於規避繳稅(不論是否稱為規避繳稅)的當地法律及措施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